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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区发展协会章程
2019-06-21 09: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社区发展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CD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社区治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内。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城乡社区自我发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社区发展工作的调查研究,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积极参与社区发展政策的制定;

(二)经相关部门批准,承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组织社区社会服务,开展社区治理理论实践研究、经验提炼推广、示范创建评估等活动;

(三)组织、参与社区文化教育援助,改善社区的文化民生;

(四)开展社区发展项目和在会员内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

(五)搭建社区发展工作交流的平台,推动社区交流;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社区发展状况和社区服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开展有关奖项的评选;

(七)宣传国家有关城乡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传播社区发展领域的各种信息;

(八)开展社区发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合作;

(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社区发展的相关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为社区发展的学者、专家;与社区发展相关的党政部门负责人;个人成就突出的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支持社区发展的社会名流、爱心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承担本会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相关机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递交免除会费申请并经批准、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代为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项业务委员会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三名,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二十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一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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